[…] 在世界层面上,体现人权的文书并未赋予各国保护此类权利受到侵犯的受害者的能力,无论其国籍如何。因此,仍然必须在区域层面上寻求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因此,在欧洲委员会内……本案中索赔所遇到的可受理性问题已由《欧洲人权公约》解决,该公约赋予每个缔约国对违反公约的其他缔约国提出投诉的权利,无论受害者的国籍如何。
国家间申请的可受理性要求相对较低。法院根据表面证据确定申请国政府的指控是否“完全没有根据”(“ pas du tout étayées ”)或“缺乏《公约》第 33 条意义上的真实指控的要求”(“ feraient défaut les éléments constitutifs d'une véritable allégation au sens de l'article 33 de la Convention ”),如其在格鲁吉亚诉俄罗斯一案(§44)的可受理性决定中所述。 用尽国内救济和《欧洲人权公约》第 35 条第 1 款规定的六个月规则可能会引发程序问题。六个月规则不适用于持续违法的情况,如个案。然而,用尽当地救济的要求值得关注。